前陣子接到一些關於保護令的諮詢問題,藉這個機會也順便跟大家聊一聊。
保護令誰能聲請、有什麼類型、要怎麼聲請等問題,我在之前這篇文寫過了:
https://goo.gl/nYNVx1
但大家更常問的是:
「律師,我被….能不能聲請保護令?」
這個問題我也很想告訴諮詢者確切的答案,不過法律上並沒有「保護令聲請事由參照表」來核對當事人遭遇的每件事情,再判斷是不是一定能得到報護令的申請。
🎸從法院判決來看,想要成功聲請到保護令,大概需要兩個要素:
【持續性】以及【危險性】。
家庭暴力,不管是直接的肉體暴力還是間接的精神暴力,都要具備一定的持續性,並且對於受害者產生一定的危險、壓迫,法院才會認可有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。
因此,如果只是偶發的事件,可能就不會構成持續性,法院就會認為沒有必要核發保護令;
另一方面,如果並不是嚴重的傷害或侮辱,而只是輕微推擠、擦傷,法院也會認為沒有必要。
🎸怎麼樣叫持續性?
例如,在台南的某個判決裡,先生與太太感情不睦,逼近離婚地步,沒想到太太與岳母聯合起來不斷地對這位先生言語汙辱、謾罵,說他沒頭腦、有病要看醫生等等嘲諷字眼,而整整持續了將近一年,最後法院就准許了先生的保護令聲請。
反過來說,也是在台南的一個案子,夫妻不睦而離婚,彼此約好由太太照顧小孩。某日因要外出,太太把小孩交給先生照顧一天,沒想到回來發現孩子的臉上就出現紅腫,太太認為先生有虐待小孩的嫌疑,就代替小孩聲請了保護令。
法院認為,在這件事以前,夫妻之間也沒有發生任何家庭暴力的事情,先生就算動作粗魯,但也只是偶然事件,不足構成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。
🎸至於危險性,實務上有的案子是看當事人的暴力傾向。
例如,有些夫妻不睦,先生會到太太的店鋪內鬧事,讓客人都不敢再來,或是在電話中恐嚇要潑硫酸,甚至是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,一時情緒不穩當庭敲自己的鼻子而流血,這種暴力傾向明顯的,就會被法院認為具有危險性而判准保護令;
就算沒有肉體暴力行為,在有些判決中,當事人嗜賭導致債主上門暴力討債,又曾以自殺相逼來跟配偶借錢,甚至是到配偶工作場所鬧事、騷擾,這種給予配偶精神上高度壓力與逼迫的情況,法院也會認為足以核發保護令。
能不能聲請成功,我無法給出具體的答案告訴你可以或不行,但是從過往法院判准的案例,還是能分析當事人個案與過往案例的距離,去評斷判准的可能性。
這些例子都只是告訴你一般保護令的聲請情況,如果你是現正面臨家庭暴力的急迫情況,不管是肢體暴力還是精神暴力,別管我說的這麼多了,趕快報警保護自己!